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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了都不退!婚纱摄影霸王条款

作者:王祖锋  日期:2008-07-09  来源:中顾网  温度:℃  【字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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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订金(定金)交付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,以维护商业秩序法则”。在实践中,很多婚纱摄影行业的格式合同中,都有类似的规定。这到底是否合理呢?佛山王小姐用自己的维权历程,挑战了这个霸王条款。 

  案件回放

  王小姐和刘先生是一对新婚夫妻。为了给新婚留下美好的回忆,他们经朋友介绍,选择某婚纱摄影企业拍摄婚纱照。并于2007年4月初,下了订金1200元,该摄影企业给王小姐出具了预约单,该单载明“订金(定金)交付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,以维护商业秩序法则”。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9日期间,王小姐、刘先生先后向婚纱摄影公司支付了4440元款项(含定金840,预付款3600元)。

  2007年10月初,王小姐确定婚期为2008年2月,为赶在此前将婚纱照拍摄完成,王小姐明确告知被告拍摄婚的目的以及强调婚期是2008年2月。经协商,双方将拍摄时间定在2007年12月9日。

  在拍摄过程中,王小姐觉得婚纱公司服务态度不好。在拍摄完照片,婚纱摄影公司邀请王小姐去看样片,王小姐发现照片质量非常有问题,照片中刘先生的眼睛一大一小,非常影响美观,根本无法达到婚纱摄影的目的。经过婚纱公司草草的修改,仍然无法对设计排版环节进行补救。

  2008年2月末,王小姐和刘先生如期举行了婚礼,婚礼前拿到婚纱照的愿望无法实现。王小姐感到,自己最重大的一次人生纪念活动,被搞得不堪回首。要求对方退还大部分款项。

  在多次交涉未果,原告向佛山某区工商局12315投诉。婚纱公司派人到12315处参加调解时,声称按照婚纱摄影的预约单之约定,“订金(定金)交付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,以维护商业秩序法则”。根据该条款,客户所付款项,不能退还,这是婚纱业的行规。但根据实际情况上,可以酌情补偿。

  由于双方在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,王小姐提起了诉讼,以婚纱摄影公司违约,要求解除合同,退还所有预付款,并双倍返还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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