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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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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会 久
检验意见书 影
常刑科会检字[2007]1号 久
一、委托单位:《常州晚报》编辑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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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送 检 人:刘毅(《常州晚报》政法记者)
久
三、委托时间:2007年11月20日 影
四、简要情况: 摄
2007年11月20日,《常州晚报》编辑委员会刘毅送来送检单位从网上下载的电子版本华南虎照片1张和年画华南虎照片1张,要求鉴定2张照片上的老虎是否为同一只老虎。 摄
五、送检材料: 久
(一)网上下载照片1张。据送检单位介绍该片为陕西周正龙所拍(以下简称检材一);
摄
(二)据送检单位介绍网上下载的年画老虎照片1张(以下简称检材二)。 摄
六、检验要求: 影
送检的两份检材上的老虎图像是否相同。 摄
七、检验: 特
在检验过程中,首先以两份检材上老虎左右双眼的两个外眼点间距离为基准,制作相同分辨率且两外眼点间距离相等的两张照片,并再从上述两张照片上以老虎右眼瞳孔中心为基准点(该基准点为截取图片的右上角点),向左分别截取老虎的躯干部位图片用于比对。 影
(一)对截取的检材一与检材二的图片进行重叠比对,发现两张图片上老虎躯体部位可见的深色斑纹位置、数量、形态、大小基本一致(详见重叠比对照片);
(二)经进一步提取老虎深色斑纹的细节特征作拓扑图形,发现两者的拓扑图形相同(详见细节特征、拓扑特征比对照片)。
八、检验意见: 影
经对截取的检材一与检材二的图片进行比对后,发现两张图片上老虎躯体部位可见的深色斑纹位置、数量、形态、大小基本一致,仅局部形态色泽与宽度略有差异,其细节特征和拓扑形态相同。经综合分析,上述差异属于非本质性差异,不影响两者同一的性质。 影
九、检验结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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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检的检材一与检材二所截取的老虎躯干部位图像的拓扑性质相同。 特
检 验 人:黄马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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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 犇 影
复 核 人:刘持平
二○○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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